科学技术奖是中国特色科技奖励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激发科技人员创新活力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为更好发挥科技奖励激励作用,营造良好创新氛围,2022年10月30日,青海省政府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对《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中部分奖项名称、授奖范围、授奖项目数进行了修改。
日前,青海省科学技术厅《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以切实将改革举措贯彻到奖励工作各个环节,进一步规范省科技奖提名、评审、授奖等活动。
《实施细则》重点围绕背景要求、奖励对象和标准、评奖组织、提名与受理、评审程序和规则、公示及异议处理、批准和授奖、法律责任等方面,共9章65条。
《实施细则》适用于科技奖中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以下简称重大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科学技术合作奖五个奖项的提名、受理、评审、授奖等活动。
《实施细则》主要修订了三方面内容。一是落实改革举措,将创新发明奖改为技术发明奖,国际科技合作奖改为科技合作奖。将授奖数量改为:科技重大贡献奖不超过1项,授予人数不超过1名,科技合作奖不超过5项,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60项,均可空缺。
二是细化奖励标准,《实施细则》规定自然科学奖代表性论文或专著的公开发表时间、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候选项目的实施应用时间为1年以上。明确技术发明奖候选项目应取得有效发明**等知识产权,项目完成人应在技术发明或转化应用中作出实质性贡献,为发明**等知识产权的所有人。
三是完善提名制度,《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不得提名省科技奖的各类情形。规定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的前三完成人再次作为提名项目的前三完成人应当间隔一年。要求提名者和被提名者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在提名、答辩和异议处理等工作中承担相应责任。
据悉,《实施细则》自2023年4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4月23日。2021年5月31日印发的《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青科发成区〔2021〕4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