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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远程监控技术规范》等两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发布

2024-01-17来源:网络栏目:资讯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加强重点行业移动源管理,完善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体系,规范机械排放远程监控技术,现批准《重点行业移动源监管与核查技术指南》《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远程监控技术规范》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并予发布。以上标准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
 
  《重点行业移动源监管与核查技术指南》(HJ 1321—2023)
 
  本标准规定了重点行业企业门禁及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监管系统建设及核查技术等要求。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F为资料性附录,附录C~附录E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适用于在开展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等工作时,需要加强移动源管理的重点行业企业和矿山、码头等重点用车单位,其他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一般要求:
 
  (一)重点行业企业应规范管理运输车辆(含承运单位车辆)、厂内运输车辆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以满足所属行业绩效分级指标运输方式需求或其他移动源管理相关要求。
 
  (二)重点用车单位应优先使用清洁运输方式,公路运输部分应使用达标车辆,并通过与承运单位、HJ 1321—2023 3原辅材料供货单位及产品购买单位签订车辆排放达标保证书、增加相应合同条款、要求其提供运输车辆年检合格证明等方式,实现车辆的达标管理。在新能源汽车能够满足运距需求的情况下,宜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运输。
 
  (三)运输车辆物料应做好降尘、抑尘处理。
 
  对于登记和存档,企业应做好各项进出厂原辅材料、燃料、产品及副产品登记,登记内容应包括物品名称、运输方式、进厂或出厂时间、运输量。企业所有原辅材料的采购协议应存档备查,进出厂有地磅的,应做好地磅记录,并记录厂内原辅材料库存量。应将火车轨道衡、皮带秤、地磅等数据与门禁及视频监控系统关联,建立全厂运输电子台账,实现清洁运输比例的统计与计算功能。
 
  《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远程监控技术规范》(HJ 1322—2023)
 
  本标准规定了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远程监控的一般要求,车载终端和企业平台的功能、性能和安全性要求,以及测试方法和数据传输的通信协议及数据格式。本标准附录A、附录C、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E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规定了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远程监控的一般要求,车载终端和企业平台的功能、性能和安全性要求,以及测试方法和数据传输的通信协议及数据格式,适用于满足HJ 1014—2020第四阶段额定净功率37 kW及以上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的远程在线监控联网。
 
  一般要求:
 
  (一)装用额定净功率37 kW及以上柴油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工程机械除外),应按HJ 1014—2020规定,在出厂前加装满足第5章规定的车载定位终端。机械生产企业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在机械全寿命期内作业时,应能通过车载定位终端实现对其准确定位,并按本标准要求进行数据传输。
 
  (二)装用额定净功率37 kW及以上柴油机[如果装有选择性催化还原(SCR)后处理系统,至少应有SCR下游NOx传感器]的工程机械,应按HJ 1014—2020规定,在出厂前加装满足第5章规定的车载排放终端。机械生产企业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在机械全寿命期内作业时,按本标准要求进行数据传输。
 
  (三)车载终端应符合第5章规定的要求,机械生产企业或车载终端生产企业应对车载终端进行功能和性能测试,测试方法应满足附录A规定。机械生产企业应确保车载终端在机械全寿命期内正常工作。
 
  (四)对于井下作业机械、海上平台机械等特殊用途的机械,机械生产企业应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报备,可免于安装车载终端及远程在线联网。提交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机械型号、机械环保代码、机械类型、使用场景、豁免理由等。对于第二台柴油机,应按HJ 1014—2020标准进行型式检验,可免于安装车载终端及远程在线联网。
 
  (五)车载终端的定位、数据采集和传输,企业平台服务器设置、网络数据存储和应用等,应满足相关管理部门的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
 
  (六)车载终端应按5.2.2要求进行激活并接收国家平台的结果反馈,激活成功后,进行数据采集,并按规定的通信协议传输至企业平台,企业平台应将接收到的数据实时按规定的通信协议传输至国家平台。企业平台应符合第6章规定的要求,企业平台应具有附录B规定的静态数据的存储和传输功能。
 
  (七)国家平台对接收数据情况向企业平台发送应答消息。
 
  对于企业平台,企业可采用一个及以上企业平台,也可委托其他机构建设运行企业平台,不同平台间可独立运行,同时企业平台应具有从车载终端接收排放远程监控数据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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