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河入海排污口是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节点。加强和规范排污口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排污口长效监管机制是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的有力抓手和推进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对改善河湖海域水生态环境质量,保护和建设美丽河湖、美丽海湾具有重要作用。
为规范、有序推进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针对目前存在一些名词术语缺乏明确定义或定义不统一的情况,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会同水生态环境司、海洋生态环境司、生态环境执法局组织开展了《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名词术语》(以下简称《名词术语》)制订工作,对入河入海排污口类别和监督管理各个关键环节的名词术语进行规定,推进构建形成“1+N”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的重要技术文件体系,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提供基础支撑。
其他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为生态环境管理技术规范,其作用是对特定的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技术要求,而《名词术语》属于生态环境基础标准,其作用是统一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中通用基础名词术语的表述,并规范其定义。
《名词术语》与其他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共同组成支撑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技术文件体系。其他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中使用的相关术语和定义应遵循《名词术语》的规定,还可进一步补充完善其规定内容需要的其他名词术语。《名词术语》的发布有利于提高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统一性和规范性。
《名词术语》规定了与入河入海排污口类型划分和监督管理相关的基础名词术语及其定义,适用于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设置审批(备案)、规范化建设等监督管理工作。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的其他生态环境标准使用的术语和定义,应遵循本标准规定。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规定了“入河入海污水排放量”和“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量”两项名词术语,主要参考《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945.2—2018)中“排水量”的定义、《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945.3—2020)中“流域允许排放量”的定义,以及《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 532—2011)和《入河排污量统计技术规程》(SL 662—2014)中“入河排污量”的定义,并充分考虑入河入海排污口设置审批(备案)工作要求。
《名词术语》作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系列标准的基础性标准,需与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管理文件同步实施。一是发挥基础标准作用,在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标准规范和管理文件的制订工作中,应用《名词术语》规定,统一规范入河入海排污口基础名词术语的表述使用,增强体系协调性、兼容性。二是做好培训指导和解读,组织开展政策解读和专题培训,指导各地和有关单位准确理解各项名词术语及其定义,在日常工作中恰当应用各项名词术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