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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5月1日起施行

2024-05-31来源:网络栏目:资讯

       我国于2011年开始着手准备碳交易市场事宜,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东、湖北、深圳等地启动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试点工作。2021年7月,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式上线交易,上线交易以来,市场运行整体平稳。截至2023年底,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共纳入2257家发电企业,累计成交量约4.4亿吨,成交额约249亿元。
 
  2024年1月25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75号国务院令,公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我国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部专门的法规,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制度,具有里程碑意义。
 
  日前,为更好实现“双碳”目标,完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顶层设计和制度框架,生态环境部下达《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并提出要深入领会《条例》主要内容、宣传学习《条例》有关要求、有力保障《条例》落地落实三项具体举措。
 
  《条例》提出,严格规范技术服务机构行为。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要求,对其出具的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接受委托编制年度排放报告、对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技术审核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能力和技术人员,建立业务质量管理制度,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相关业务。
 
  《条例》还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尤其针对重点排放单位、技术服务机构的弄虚作假行为,规定对单位和人员实行“双罚制”,做到“处罚到人”,对弄虚作假的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有关负责人员实行“清出”制度,根据情节轻重在一定期限或者终身禁止从事相关业务。同时,建立信用记录制度,将重点排放单位等交易主体、技术服务机构受到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
 
  生态环境部也将在《条例》的框架下,适时制修订相关配套政策文件、技术规范指南,不断健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制度体系。制修订《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及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规则等配套制度,进一步明确具体工作程序、工作要求和落实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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