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持续发展是人类社会繁荣进步的必然选择。随着全球对环境、社会和治理(ESG)问题的关注,加强企业可持续信息披露逐渐成为大势所趋。2021年以来,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以下简称ISSB)的成立及“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一般要求(以下简称S1)”、“气候相关披露”两项国际可持续披露准则(以下简称国际准则)的发布,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但是,目前我国企业关于可持续信息的披露多数为自愿行为,且所依据的标准很不统一,不利于鉴证、评级和监管等工作的开展,也不利于发挥可持续信息在投资决策和经济发展中的支持作用。有关各方强烈呼吁加快制定我国统一可比的可持续披露准则。
5月27日,财政部发布《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基本准则》),以国际准则为基础,制定体现国际准则有益经验、符合中国国情且能彰显中国特色的国家统一的可持续披露准则,标志着国家统一的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建设拉开序幕。
《基本准则》由六章33条组成,其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明确了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的制定目的与适用范围,确立了国家统一的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的框架,规定了企业可持续相关信息的披露目标、披露原则、质量要求与披露要素。
1.适用对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按规定开展可持续信息披露的企业;
2.披露范围:报告主体应当与财务报表的报告主体保持一致;明确可持续信息包括可持续主题相关的风险、机遇和影响;
3.强调量化信息的重要性:明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可持续信息披露相关的数据收集、验证、分析、利用和报告等系统;
4.对可持续信息使用者给出明确定义,并明确“主要信息使用者”:信息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下统称主要信息使用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5.给出“重要性”定义:在合理预期下,某项可持续信息的省略、与模糊处理会影响信息使用者据此作出决策的,该信息具有重要性;
6.给出“重要性评估”要求:企业应当结合具体适用的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的要求,评估可持续风险和机遇是否对企业带来重要的当期或者预期财务影响,以及企业活动是否对经济、社会和环境产生重要的影响;
7.发布形式:明确企业应当公开发布独立的可持续发展报告,披露时间可以与财报同时对外披露,或以监管要求为准。
《基本准则》明确,到2027年,我国企业可持续披露基本准则、气候相关披露准则相继出台;到2030年,国家统一的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基本建成。鉴于准则体系建设周期较长,可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需求先行制定针对特定行业或领域的披露指引、监管制度等,未来逐步调整完善。
综合考虑我国企业的发展阶段和披露能力,《基本准则》的施行不会采取“一刀切”的强制实施要求,将采取区分重点、试点先行、循序渐进、分步推进的策略,从上市公司向非上市公司扩展,从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扩展,从定性要求向定量要求扩展,从自愿披露向强制披露扩展。
在《基本准则》发布后的初期阶段,先由企业结合自身实际自愿执行,待各方面条件相对成熟以后,财政部将会同相关部门对实施范围、缓释措施、相关条款的适用性、具体衔接规定等作出针对性安排。
同时,还强调了量化信息的重要性,并要求企业建立健全相关的数据收集、验证、分析、利用和报告系统。同时,明确了信息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并给出了“重要性”和“重要性评估”的定义和要求。
这一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是中国在推动企业提升可持续信息披露质量方面迈出的重要一步,同时也为国际准则在中国的应用提供了方向。预计到2030年,国家统一的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将基本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