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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万元预算 新沂市检验检测中心采购液相色谱串联质谱仪等设备招标

2024-05-17来源:网络栏目:招投标

         液相、气相色谱串联质谱仪是现代科学实验室中不可或缺的分析仪器。由于其质量数值稳定、灵敏度高、自动检漏等功能,被广泛应用于测定化学、农学、林学、食品科学技术领域等样品中的农药残留。
 
  近日,新沂市检验检测中心发布公告,计划对食品安全智慧监管(农药残留)检测能力提升项目公开招标,预算330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网上注册登记成功后系统内免费下载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05-21 09:30 (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SZC-320381-ZBGL-G2024-0009
 
  项目名称:食品安全智慧监管(农药残留)检测能力提升
 
  预算金额:330.000000万元(采购包1:220.000000万元;采购包2:110.000000万元)
 
  **限价(如有):
 
  330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食品安全智慧监管(农药残留)检测能力提升,采购包1为液相色谱串联质谱仪1台/套,采购包2为气相色谱串联质谱仪1台/套,详见采购文件第六章
 
  合同履行期限:
 
  中标人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设备送达供货地点完成设备的安装及培训工作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投标人合法有效的法人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组织应提供合法证明文件的原件扫描件(加盖电子签章)
 
  2.财务状况报告,至少提供:即提供投标人的本项目开标时间前6个月内的资产负债表原件的扫描件1份;投标人的本项目开标时间前6个月内任何1月(不含开标当月)利润表月报表原件的扫描件1份
 
  3.投标人的本项目开标时间前6个月内(不含开标当月)任何1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扫描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应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文件扫描件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格式见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相关格式》)
 
  5.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加盖电子签章,格式见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相关格式》)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
 
  (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4年04月27日至2024年05月07日,每天上午00:00-12:00,下午12:00-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网上注册登记成功后系统内免费下载
 
  方式:本项目采用网上注册登记方式
 
  售价:0.00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4-05-21 09:30 (北京时间)
 
  地点:投标人应当通过“苏采云”系统提交数据电文形式的投标文件(即电子投标),“苏采云”系统自动接收。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一)投标文件的提交与接收:
 
  1、线上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4年5月21日09:30)前
 
  2、2024年5月7日后仍可以下载招标文件,2024年5月7日后下载的招标文件,视为非有效方式且不作为供应商权益受到损害的证明材料和依据。
 
  (二)询问和质疑
 
  1、根据采购代理机构与采购人签订的本采购项目的《委托代理协议》,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处理。
 
  2、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三)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以所发布的本项目的“更正(澄清)公告”的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发布本项目的“更正(澄清)公告”后采购代理机构已尽通知义务。敬请各潜在投标人关注本项目的“更正(澄清)公告”,并通过“苏采云”系统重新下载更正(澄清)后的采购文件,离线编制投标文件,否则,将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
 
  (四)终止招标
 
  终止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终止公告,以“终止公告”的形式通知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发布本项目的“终止公告”后采购代理机构已尽通知义务。敬请各潜在投标人关注本项目的“终止公告”,否则,将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
 
  (五)说明
 
  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成交后不得转包或分包。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六)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等。
 
  (七)特别说明
 
  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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