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数量庞大、涉及领域广,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占据重要地位,是全社会能源消费增量的主要来源之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是提高新上项目能源利用效率、从源头减少能源浪费的一项重要制度,对推动高质量发展、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具有重要意义。
为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加强用能管理,推进能源节约,防止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国家发改委颁布了新修订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6章,33条,规定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总则、管理审查、节能审查、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对加强节能审查制度能效源头把关作用、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具有重要意义。
**章总则规定了固定资产项目节能审查的工作内容和适用范围,明确了节能审查意见的作用和效力,以及节能审查相关工作财政经费保障要求。《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及节能措施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二章管理职责主要规定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项目管理权限、业务受理、部门分工、审批时序、项目审查要求等。《办法》明确,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节能审查的相关管理办法,组织编制技术标准、规范和指南,开展业务培训,依据各地能源消费形势、落实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完成节能目标任务、推进碳达峰碳中和进展等情况,对各地新上 重大高耗能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进行督导。
第三章节能审查主要规定了节能报告编制、评审要求、意见出具、节能验收要求等。《办法》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
第四章监督管理主要规定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平台管理、数据报送、动态监管等事中事后监管要求;第五章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了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处置措施,明确了相关工作人员违法违规的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主要规定地方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明确了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属和施行时间。
据了解,《办法》将于2023年6月1日起施行,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年第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