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农田到餐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息息相关,2022年9月,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发布,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聚焦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的特殊业务特点,强化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食品安全责任,在经营主体对食用农产品的监督抽检方面做出相关规定。
《办法》明确,从事连锁经营和批发业务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对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鼓励销售企业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销售企业出具的自检合格证明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的产品质量合格凭证。
《办法》明确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抽样检验、统一销售凭证格式以及监督入场销售者开具销售凭证等管理义务;对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结果合格的,方可允许进入市场销售。
《办法》规定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场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采取快速检测的,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鼓励零售市场开办者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
除经营企业,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及其委托的贮存服务提供者遵守本办法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包括检查集中交易市场抽样检验情况、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送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等。
此外,《办法》还明确规定了“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自12月1日《办法》实施之日起,再使用“生鲜灯”属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