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是生态环境部开展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行政审批的一项主要依据。
日前,为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2年12月通过的关于批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列入多氯萘等三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修正案》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列入短链氯化石蜡等三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修正案》的决定,以及《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的有关要求,生态环境部组织商务部、海关总署共同发布《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23年)(以下简称《名录》)。
《名录》新增十溴二苯醚等两种类化学物质的有关内容,删除我国已淘汰化学物质和已禁止用途,并更新短链氯化石蜡的物质信息和管控要求,同时优化了登记条件中允许用途的表述。
《名录》包括9大类产品: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类)、汞、四甲基铅、四乙基铅、多氯三联苯(PCT)、三丁基锡化合物、短链氯化石蜡、十溴二苯醚、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PFOA 类)。
凡进口或出口上述名录所列有毒化学品的,应按本公告及附件规定向生态环境部申请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进出口经营者应凭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据悉,“严格限制的化学品”是指因损害健康和环境而被禁止使用,但经授权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仍可使用的化学品;“有毒化学品”是指进入环境后通过环境蓄积、生物累积、生物转化或化学反应等方式损害健康和环境,或者通过接触对人体具有严重危害和具有潜在环境危害的化学品。
该《名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20年)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