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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塑造发展 新修订《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开始施行

2024-01-18来源:网络栏目:资讯

       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在开启新的创新周期,惟有创新才能掌握竞争和发展主动权。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考察时提到:“要把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整合科技创新力量和优势资源,在科技前沿领域加快突破。”
 
  近年来,浙江省高度重视基础研究。为了全面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科技自立自强能力,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建设高水平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日前,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新修订《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11章81条,从企业科技创新、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人员、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区域科技创新、科技创新生态等方面作出规定。
 
  在系统提升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能力方面,《条例》提出建立和完善科研攻关协调机制,完善重大项目立项和组织实施方式,加强项目、人才、基地、资金一体化配置。系统布局前瞻性、战略性重大项目,编制创新链技术路线图,统筹资源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地方政府围绕本地区产业需求,针对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组织实施攻关,推动当地产业转型升级。
 
  为了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针对一直以来存在的制约科技成果难题,《条例》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应用类科技项目应当约定转化义务和转化期限,约定期限内未实施转化且无正当理由的,可以公开发布并按照有关规定推动实施;将先试用后转化制度法定化,支持企业承接转化科技成果;优化职务科技成果产权管理方式,实行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推动符合规定条件的职务科技成果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范围。
 
  为此,《规划》作了一些创新性规定,优化职务科技成果产权管理方式,实行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推动符合规定条件的职务科技成果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范围。未来将明确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应用类科技计划项目,要求在立项时约定项目承担者的科技成果转化义务和转化期限,在约定期限内未实施转化且无正当理由的,项目主管部门可以按规定将科技成果公开发布,并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
 
  《条例》还规定,将先试用后转化制度法定化,支持企业承接转化科技成果。
 
  目前,浙江省科技厅正在全面推广“先用后转”机制。浙江省科技厅将进一步深化科技成果评价改革,引导研发机构、高校等单位将职务科技成果通过约定先免费试用再有偿转化的方式实施转化,通过开发“先用后转”保险产品、制定“先用后转”交易标准、与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和信用机构协同联动等方式,体系化保障成果转化双方权益,促进科技成果和资源要素向山区26县、海岛县和中小企业“下沉”转移。
 
  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开放共享,不仅能助力重大科研成果产出,还能帮助企业降低研发成本,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成效。《条例》提出,要建立浙江全省统一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数字化开放共享平台,明确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实行开放共享,鼓励社会资本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也纳入开放服务平台,并规定相应优惠措施。
 
  浙江将加强统筹购置环节,健全以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为主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联合评议工作机制,并要求省有关部门参与建立健全长三角区域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合作机制。
 
  在形成企业、人才、技术等创新资源的集聚效应,突破科学前沿和关键核心技术方面,建立高能级科创平台具有重要意义。对此,《条例》提出培育壮大以新型实验室体系为骨干的战略科技力量,围绕构建和完善现代产业技术体系,支持技术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形成梯次发展、多元协同、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平台体系,并培育和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新型研发机构。
 
  同时,科技创新能力的系统提升和可持续发展,需要全方位优化创新生态,《条例》在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为主体、社会参与的多层次、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完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探索开展科研经费包干制和项目经费负面清单管理;建立健全促进科技创新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完善政府设立的科技创新基金市场化运作机制和容错机制,建立覆盖不同阶段投资类型的科技创新基金体系;鼓励科技人员自由探索、勇于承担科研风险,并建立科技计划项目承担方面的容错免责机制等方面做出了相关规定。
 
  科研人员是科技创新的核心力量和宝贵资源,近年来,浙江始终坚持人才和科技创新协同发力、同频共振,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提升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此次新修订的《条例》对科学技术人员进行了专章部署,新增了“构建科技创新人才体系、加强青年科技人才培养、深化科技人才体制机制改革、优化科技人才服务保障”等内容,旨在形成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
 
  《条例》是浙江省科技创新领域一部具有基础性、战略性、支撑性作用的地方性法规。下一步,浙江将系统谋划省域科技创新重大战略、重大规划、重大改革、重大政策等,坚持以创新深化为战略核心,迭代升级“315”省域科技创新体系,扎实抓好《条例》的贯彻工作,在以科技创新塑造发展新优势上走在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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