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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4)》

2024-01-11来源:网络栏目:资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组成部分,包括根据国家关税政策以及有关国际协定确定的进出口关税税目、税率及归类规则,是海关计征关税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更新有利于有利于推动其法制化建设进程,有利于与国际接轨,促进对外开放,有利于提高关税政策透明度,为公众提供更多便利。日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4)》(以下简称《税则(2024)》),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进口税则包括税目税率表与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本国子目注释。税目税率表设置序号、税则号列、货品名称、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等栏目。《税则(2024)》进口税则整合了税委会公告2023年第10号等文件对关税税目,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及有关暂定税率,以及本国子目注释等的调整。
 
  《税则(2024)》增列了装饰原纸等关税税目,关税税目数共计8957个。
 
  其中,进口税则包括二十一类:
 
  **类 活动物;动物产品
 
  第二类 植物产品
 
  第三类 动、植物或微生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
 
  第四类 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非经燃烧吸用的产品,不论是否含有尼古丁;其他供人体摄入尼古丁的含尼古丁的产品
 
  第五类 矿产品
 
  第六类 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
 
  第七类 塑料及其制品;橡胶及其制品
 
  第八类 生皮、皮革、毛皮及其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
 
  第九类 木及木制品;木炭;软木及软木制品;稻草、秸秆、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篮筐及柳条编结品
 
  第十类 木浆及其他纤维状纤维素浆;回收(废碎)纸或纸板;纸、纸板及其制品
 
  第十一类 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
 
  第十二类 鞋、帽、伞、杖、鞭及其零件;已加工的羽毛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
 
  第十三类 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陶瓷产品;玻璃及其制品
 
  第十四类 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
 
  第十五类 贱金属及其制品
 
  第十六类 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其零件; 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
 
  第十七类 车辆、航空器、船舶及有关运输设备
 
  第十八类 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钟表;乐器;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
 
  第十九类 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
 
  第二十类 杂项制品
 
  第二十一类 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
 
  出口税则包括税目税率表与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本国子目注释。税目税率表设置序号、税则号列、货品名称、出口税率等栏目。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本国子目注释与进口税则相同,不单独列明。《税则(2024)》出口税则整合了税委会公告2023年第10号等文件对关税税目、出口暂定税率,以及本国子目注释等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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