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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臭氧层和生态环境 国务院关于修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决定公布

2024-01-10来源:网络栏目:资讯

       消耗臭氧层物质主要来源于人工合成的一些含有卤族元素的化合物,它们是造成平流层臭氧损耗的最重要因素,这些造成臭氧层破坏的化合物统称为臭氧层损耗物质。这些物质在对流层中不发生光分解作用,也基本不在对流层被氧化,由于难溶于水,也不易被降水去除。因此这些臭氧损耗物质的大气寿命相当长。
 
  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是保护臭氧层和生态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举措。2010年,国务院制定了《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使用、销售、回收、再生利用、进出口等环节的管理措施均作了明确规定,构建了全链条的管理制度。
 
  时至目前,我国已累计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和使用约62.8万吨,占发展中国家淘汰总量的一半以上,为全球履约工作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也为环境国际合作留下了许多弥足珍贵的可借鉴经验。
 
  《条例》构建了我国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的核心制度,其确定的全生命周期管理、配额许可等管理措施,为我国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规定的义务,实现各阶段履约目标、保护臭氧层和生态环境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
 
  随着2021年9月《〈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基加利修正案》对我国生效,具有温室效应的氢氟碳化物被纳入受控物质范围,我国履约实践进入了新阶段。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70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此次《决定》完善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制度,使得管理更精准、更科学、更规范。一是调整备案管理范围,完善受控物质管理。二是规范生产过程中附带产生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行为,实现了管理全覆盖。三是采用自动监测技术,提升了管理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针对履约风险点,《决定》要求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数量较大,以及生产过程中附带产生消耗臭氧层物质数量较大的单位,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规定了运行要求和相应法律责任,将四氯化碳生产国家监控平台的管理创新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提高了对受控物质管理的科学性和精准性。
 
  此前,我国已按照国际公约要求如期实现了全氯氟烃、哈龙、四氯化碳、甲基氯仿和甲基溴五大类消耗臭氧层物质制冷剂、发泡剂、灭火剂、溶剂等用途的全面淘汰。但是,这些物质仍然可以在原料用途等方面使用,存在流入制冷剂、发泡剂、灭火剂、溶剂等用途的风险。对此,《决定》明确禁止将国家已经淘汰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用于制冷剂、发泡剂、灭火剂、溶剂等用途,并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
 
  《决定》还强化了法律责任。对于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用途生产或者销售消耗臭氧层物质等违法行为,提高了罚款额度,解决了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对于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无害化处置而直接排放等违法行为,增加了责令停产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处罚方式,丰富了处罚种类,增强了法律的威慑力。与环境保护法衔接,明确因违反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决定》坚持突出重点,聚焦与国际公约对接、完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措施、强化法律责任等问题确定修改内容,着力增强针对性实效性。《决定》将氢氟碳化物纳入受控物质范围,不仅落实了履行国际公约的新要求,也是深度参与全球环境治理的有力抓手。同时,《决定》调整了备案管理制度,针对生产过程中附带产生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行为提出管理要求,进一步明确了政府监管职责和企业责任,为协同应对臭氧层损耗和气候变化提供了法律依据。
 
  我国作为发展中大国,在党中央领导下,坚持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高举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旗帜,始终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统筹兼顾议定书履约与产业结构调整、污染防治、应对气候变化,以确保实现履约目标为底线,实施源头治理、系统治理、整体治理,并在“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基础上推动国际环境治理。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会同有关部门修订履约国家方案和有关受控清单,制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等方面的具体管理办法,把《决定》的内容进一步落实落细,并加强监督检查。同时不断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切实做好《决定》的贯彻实施。
 
  (资料参考来源:大气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生态环境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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