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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工作启动 包括沪、苏、浙三生

2024-01-09来源:网络栏目:资讯

      示范区建设是实施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的先手棋和突破口,也是探索区域一体化制度创新的重大举措和空间载体。2019年5月,党中央、国务院正式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明确以上海青浦、江苏吴江、浙江嘉善为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两省一市政府共同组织编制示范区国土空间规划。2019年7月,《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正式启动。
 
  2月22日,国务院批复《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这是继《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2021—2035年)》印发后,首部经国务院批准的跨行政区国土空间规划,也为其他地区编制和实施区域性国土空间规划积累了经验、提供了借鉴。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范围包括上海市青浦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全域,约2413平方公里。区域内金泽、朱家角、黎里、西塘、姚庄五个镇为先行启动区,总面积约660平方公里。本次《总体规划》获批,将为示范区规划、建设、治理提供基本依据,对推动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城乡融合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总体规划》提出,到2035年,示范区耕地保有量不低于76.60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不低于66.54万亩;生态保护红线不低于143.32平方公里;城镇开发边界面积控制在647.6平方公里以内;示范区规划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803.6平方公里以内,其中先行启动区规划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164.7平方公里以内。
 
  《总体规划》共8章、65条,包含23张图集、58个近期重点项目,重点明确了耕地保护、生态环境、城乡布局、历史人文与特色风貌、公共服务与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发展策略、管控底线和区域协同事项。
 
  生态绿色是示范区的底色。《总体规划》提出,示范区着力扩大蓝绿空间,到2035年,河湖水面率不低于20.6%,森林覆盖率大于12%。加快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和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绿色交通出行比重提升至80%;以河湖田镇村融合的水乡单元为空间载体,推动存量用地布局优化、结构调整和内涵提升,促进创新空间和生态空间融合,强化“好风景”“新生态”对“新经济”的促进作用。
 
  为深化互联互通,示范区将构建由干线铁路、城际铁路、市域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等构成的多层次轨道交通系统,强化示范区与虹桥枢纽的轨道链接,建设“轨道上的示范区”,力争实现水乡客厅至虹桥枢纽30分钟可达,至浦东机场90分钟可达。
 
  《总体规划》强调,示范区还将依托国土空间规划“ 一张图”,推进跨区域一体化空间协同治理。聚焦生态环境共保共治,建设太浦河、京杭运河清水绿廊,统一示范区环保排放标准,城镇污水收集处理率达到100%,水体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100%,国控断面优Ⅲ类比例100%。同塑江南运河、太湖—黄浦江、嘉兴—吴淞江3条历史文化带。统筹示范区轨道交通网络,打通省界断头路,促进高等级公共服务设施统筹布局、共建共享。
 
  批复原文如下。
  

国务院关于《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函〔2023〕12号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报请批准〈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自然资发〔2023〕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规划》是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规划、建设、治理的基本依据,要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并严格执行,强化底线约束。到2035年,示范区耕地保有量不低于76.60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不低于66.54万亩;生态保护红线不低于143.32平方公里;城镇开发边界面积控制在647.6平方公里以内;示范区规划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803.6平方公里以内,其中先行启动区规划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164.7平方公里以内。
 
  三、《规划》实施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立足区域资源禀赋和江南水乡特色,保护传承文化与自然价值,促进形成多中心、网络化、集约型、开放式、绿色化的区域一体空间布局;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为依托,统筹各类专项规划,完善区域一体化空间治理机制;重点围绕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公共服务共建共享、生态环境共治共保,实现绿色经济、高品质生活、可持续发展有机统一,在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中更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四、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在《规划》的指导下,高水平推进示范区建设。要严守《规划》确定的“三区三线”等国土空间管控底线,聚焦生态绿色一体化,把生态保护好,不搞大开发,切实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防止扩大建设用地规模,严格控制开发强度,严禁随意撤并村庄搞大社区、违背农民意愿大拆大建,严禁违规兴建政府性楼堂馆所。
 
  五、自然资源部要会同有关方面根据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加强指导、监督和评估,加快建立《规划》实施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确保守住《规划》目标,坚决维护《规划》严肃性和权威性。《规划》实施中的重大事项要及时请示报告。
 
  

国务院
 
  2023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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