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基准是在特定条件和用途下,环境因子(污染物质或有害要素)对人群健康与生态系统不产生有害效应的**剂量或水平,不考虑社会、经济及技术等方面因素,不具有法律强制力。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15条提出:“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为建立健全国家生态环境基准体系、推动生态环境基准工作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不断深化及其对生态环境服务功能要求的不断提高,研究制定符合我国生态环境特征的生态环境基准,不仅是制修订生态环境质量标准、评估生态环境风险以及进行生态环境管理的理论基础和科学依据,也是构建国家生态环境风险防范体系的重要基石。
然而,我国环境基准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尽管取得了一些进展,但距离支撑生态环境管理的客观需求还有很大差距。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环境基准工作方案(2023—2025年)》(以下简称《工作方案》),以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有序推进国家环境基准工作。
《工作方案》明确整体工作目标:夯实环境基准工作基础,有序推进地表水、海洋、大气、土壤等领域的基准研究,力争在关键技术和方法上有所突破,形成一批技术指南、基准文件和模型计算软件等成果,初步建立国家环境基准数据库。
对此,《工作方案》提出包括加快地表水环境基准研究、加强海洋环境基准研究、推进大气环境基准研究、推动土壤环境基准研究、加强基础支撑能力建设在内的5项具体工作内容。
为了加快地表水环境基准研究,《工作方案》提出,针对环境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高生物累积性化学物质等,探索保护淡水生物水质基准推导方法。围绕保护淡水生物及其生态功能,研究金属(铅、铬、锌、锑、铊、银、锰、铁、铜等)、非金属(砷、硒、氟等)、有机物(硝基苯、全氟化合物、荧蒽、壬基酚、有机磷酸酯、抗生素、农药、酞酸酯、塑化剂、土臭素等)及溶解氧等水质基准。
为了海洋环境基准研究,在信息标准化方面,研究海洋生物水质基准推导基本数据集。围绕保护海洋生物及其生态功能,研究镉、铅、铜、锌、三丁基锡、双酚 A、左炔诺酮、壬基酚等污染物的海洋生物水质基准。收集我国全海域相关基础数据,包括盐度、pH 值、水温等常规监测数据,以及新污染物、重金属等污染物环境浓度和海洋生物毒性数据。收集渤海等典型海域化学需氧量、透明度、氮、磷、浮游生物等监测数据。
为了推进大气环境基准研究,《工作方案》明确,要开展我国大气环境基准体系顶层设计和建设路径研究,针对大气污染物、温室气体,以及噪声、振动、光等污染,研究其主要环境效应的筛选程序与确定原则。收集常规大气污染物、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理化参数和环境浓度。
同时,为了能让五项工作内容顺利实施,《工作方案》指出,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与科研管理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环境基准与科技创新相结合,引导、鼓励、支持相关科研单位开展环境基准研究。并且要逐步完善环境基准工作管理机制,依据国家环境基准工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强化技术方法和数据信息的标准化,严控数据质量,严格技术审查,确保环境基准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我国环境基准工作仍处于发展阶段,在借鉴发达国家环境基准先进经验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立足于我国国情和区域特征(污染特征、生物物种特征、暴露参数等),逐步构建符合我国的区域特征和实际国情的国家环境基准体系,为环境保护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科技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