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完善政府采购支持科技创新制度,近日,财政部印发《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明确概念:合作创新采购是指采购人邀请供应商合作研发,共担研发风险,并按研发合同约定的数量或者金额购买研发成功的创新产品的采购方式。合作创新采购方式分为订购和首购两个阶段。
其中,订购是指采购人提出研发目标,与供应商合作研发创新产品并共担研发风险的活动。首购是指采购人对于研发成功的创新产品,按照研发合同约定采购一定数量或者一定金额相应产品的活动。
前款所称创新产品,应当具有实质性的技术创新,包含新的技术原理、技术思想或者技术方法。对现有产品的改型以及对既有技术成果的验证、测试和使用等没有实质性技术创新的,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创新产品范围。
《暂行办法》明确,采购项目符合国家科技和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有利于落实国家重大战略目标任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合作创新采购方式采购:(一)市场现有产品或者技术不能满足要求,需要进行技术突破的;(二)以研发创新产品为基础,形成新范式或者新的解决方案,能够显著改善功能性能,明显提高绩效的;(三)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创新研发实施过程方面,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围绕研发合同的履行制定了周密的沟通互动、考核评价及监督要求,这在保障采购程序规范的同时,也为供应商开展创新提供了孵化平台,加大了政府采购的创新风险分担力度。
在创新产品市场推广方面,通过制定订购及首购实施标准、程序规则,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可以为供应商提供稳定、可观的市场份额,有效降低供应商所面临的市场推广风险,切实稳定创新动力与信心。
《暂行办法》还规定,对于工作内容难以分割的综合性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中小企业,推动中小企业参与创新研发活动。
实施合作创新采购的,应当在部门预算中列明研发经费。《办法》鼓励有研发能力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各类供应商积极参与,发挥财政资金对全社会应用技术研发的辐射效应,促进科技创新。
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的提出,明确了政策支持场景,并限定创新产品应具备“实质性技术创新”含量,回应了供应商在创新产品推广前创新活动需求侧的政策支持诉求,扩大了政府采购支持科技创新政策功能发挥范围,强化了科技创新政策支持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