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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通过新修订的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条例

2024-05-28来源:网络栏目:资讯

         科技是**生产力,创新是**动力。本市历来重视科技进步工作的制度保障,1996年6月,市十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并分别于2000年进行了修正、2010年进行了修订,在推动本市科技进步、促进科技创新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十二届市委三次全会提出要强化科技创新策源功能,奋力推动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从“建框架”向“强功能”跃升。2022年1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正式施行,在框架和内容上作了较大调整。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有必要对《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作全面修订。
 
  目前,新修订的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以下简称“新修订的《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5月10日表决通过,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条例》立足上海国际科创中心建设的战略使命和龙头带动、示范引领功能,凸显时代性、创新性和引领性。新修订的《条例》共十一章四十七条。
 
  加强基础研究,是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迫切要求。新修订的《条例》一是明确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强化前瞻性、战略性、系统性、带动性基础研究布局;二是明确本市建立稳定支持和竞争性支持相结合的基础研究投入机制,并鼓励社会力量资助基础研究;三是明确本市建设“基础研究先行区”,在选人选题、经费投入、组织评价等方面创新管理机制。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新修订的《条例》一是明确本市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二是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明确本市通过多种方式完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机制;三是明确本市推动提升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强度和水平;四是明确本市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企业加大科技创新力度。
 
  为进一步发挥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作用,新修订的《条例》一是明确本市支持和服务保障在沪国家实验室等的建设,建立实验室体系;二是明确本市创新方式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三是明确本市鼓励社会力量创办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为促进创新要素合理流动,推动区域科技创新,新修订的《条例》对本市统筹各区创新发展,加强科创中心重要承载区建设,开展先行先试作了规定;明确本市推动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完善区域协同创新机制;明确本市推动与国内其他地区开展合作,建立常态化合作交流机制。
 
  据悉,上海还将建立科技创新人才流动机制,鼓励人才在不同创新主体间流动。为促进创新要素合理流动,推动区域科技创新,新修订的《条例》明确上海推动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完善区域协同创新机制;上海将推动与国内其他地区开展合作,建立常态化合作交流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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